张成深律师亲办案例
结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所生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
来源:张成深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4
浏览量:512

案例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与20064月登记结婚,20082月生育一女孩张小某,20107月,张某开始听到越来越多关于张小某不是自己亲生女儿的传言,故携张小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出了张某是张小某生物学上亲生父亲的可能性,张某与孙某产生纠纷2012年诉至法院。

张成深律师点评:

孙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姻外的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虽然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却是起源于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实际上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具体化,本案中,孙某是在与张某结婚以后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性关系,并生育一女,严格而言并不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婚外性关系的存在一般是被作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看待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婚姻法》第四条事实上都反映了配偶权的内涵。在本案中孙某与张廿结婚以后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张某并不知情一直抚养张小某至6岁,张小某并非张某亲生对张某个人而言是一个巨大的精神打击,这件事的发生在张某的亲戚、朋友、以及邻人之间也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也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侵害。故,孙某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

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本案中,经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孙某具有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侵犯张某配偶权的行为;孙某的侵权行为客观上给张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包括张某本人所受到的精神打击以及来自外界舆论的压力,这些都给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这亦是客观存在的;孙某的婚外性行为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他人子女,孙某明知张小某并非张某亲生女儿却一直隐瞒三年。而张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任何过错。我国2001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符合第三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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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成深
  • 执业律所: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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