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13-09-13 浏览量:509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某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机程某驾驶大型客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至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经查肇事客车为被告某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此肇事车辆为正在营运当中,程某为被告某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机。肇事客车已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
判决结果: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未足部分由被告某客运集团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业务领域
医疗纠纷
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知识产权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