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静平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无责任赔偿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来源:苏静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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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保定市某县司机李某驾驶A车超速行驶,与正常行驶刘某驾驶的B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两车都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刘某无责任。事后双方就车辆损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刘某到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找到苏律师咨询,问作为无责方是否承担赔偿或垫付责任?如何办理赔付手续? 【律师点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B车作为被追尾方,除可以要求A车赔偿损失外,对于A车的损失可以完全不负任何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根据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无责任赔偿,不以机动车有过错为前提,也不以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本案中B车通常要先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之内垫付A车损失,然后B车凭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关票据,自己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销费用。这样对B车来说很不公平,费时费力。2008年1月10,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责任赔付简化处理机制,本案中按照无责财产赔付简化机制,B车不再承担垫付责任,由A车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A车的损失进行赔付,然后由A车的保险公司与B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结算。B车交强险投保公司的赔偿义务并未免除,只是简化了B车繁琐的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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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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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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