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春荣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木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量:531
 

原告陆某

被告温州某酒店

被告应某

原告与被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于!#@#年月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拆除施工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应某一次性承包被告一一层拆除工作。原告受雇于应某到被告酒店拆除建筑垃圾。!@#年月日,原告在工作时被掉落的吊顶砸中头、胸部,后被送往温州某医院抢救。经过治疗,于!!@#@#出院,原告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元,护理费!#@#元,出院后门诊治疗费!#@元,被告已支付一万元,被告应某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为6个月,、护理期限3个月,营养期限为2个月。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元。

被告辩称:1、被告只是与被告应某存在合同关系,其如何雇佣人员,与酒店无关;

1、  原告称仅被告支付一万元,被告应某未支付任何费用不符合事实。两被告共计支付三万元;3、原告系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2、  原告计算的其他各项赔偿项目标准过高,请求法庭酌情扣除。

被告应某辩称:其系接受被告国贸酒店的委托,雇佣人员进行拆除工作,自认无需承担责任。至于最终是否应当承担,由法院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受伤时已在本市连续居住生活超过一年。被告应某并无任何施工资质。

上述事实由拆除施工协议书,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证明书、出院证、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务材料结算清单、门诊收费收据、门诊病历、护理费收费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酒店资源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自愿代为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12123元已实际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应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不承担责任。被告被告明知被告应某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而将工程承包给其施工,应同被告应某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所受的损失,本院确认为:1、误工费。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其收入状况,本院按庭审终结时浙江省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年平均工资@#元计算,确定为!@##元;2、护理费

被告酒店已按调解协议支付原告@#¥元,原告损失尚余@##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共计34#¥元;

二、被告酒店于@##@!年月日前支付原告@###@#@共计@#@#元已履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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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木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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