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春荣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
来源:木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量:535
 

原告:某水电站

被告:某二级水电站

被告: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原告与两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两次开庭,双方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略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略

被告辩称:一、原告仅凭意向书起诉,应予以驳回;二、原、被告如果按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但应该明确以下几点:1、关于勘察前期工作如何计算的问题,费用限于政策处理范围;2、林木、田地处理的问题,应该由双方认可,原告约定坝高27米范围内的费用@##@¥元,现大坝只有@#¥米,另外多出的3米不属于分摊范围,应该予以扣除,所以影视@##@¥元;审批的费用只承认林木的土地才属于审批面积,才属于分摊范围;3、移坟费、库区道路和固定人员工资均不在分摊范围内。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对于证据4中的二份会议纪要只是对大的原则问题的记录,没有具体实施的条文支撑。

本院认为证据46会议纪要要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疑只是对该纪要中具体条款和性质的认识问题,是否成立,本院在后予以阐述。证据7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垫付款的事实,该证据并非用于证明费用的计算方法,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证据8中反映了该水电站的技术参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坝高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大坝高度,且纪要中亦没有约定费用按坝高负担,故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证据5的各项费用,被告认为计算方法不科学,水库内政策处理范围才是分摊范围,且需双方签字认可,结合原告设计大坝高度来分摊费用。本院认为,证据5中各项费用均有相关的支出凭证,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至于两被告提出只认可部分费用,以及要根据原来约定坝高及库内政策处理范围来承担费用是否成立,本院在后予以详述。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以下几点:

一、              各方当事人于!@##年月日签订的二次会议纪要是合同还是意向书?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时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区分合同与合同意向的主要区别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达成一致,还是仅仅只是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意愿。从给本案看,各方当事人确认了合作开发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该两份会议纪要要是对各方当事人在已有的合作关系基础上所形成的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设定,明确的说主要是各方当事人对合作开发水电站所产生的费用和支出及如何分摊协议,故应当认定为合同。

二、              本案的相关费用是否属于库区政策处理及报批工作范围?关于政策处理范围。从二份会议纪要的内容看,当事人约定了库区政策处理及报批工作的费用属于分摊范围,从水电站库区政策处理费用的文义来理解,就是因库区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赔偿山林、迁移库区内坟墓、改建原库区内的道路以及处理上述事务所支出的相关人员误工、交通灯支出的费用均属于政策处理范围。本院认定原告所列水土保持设计费、坟墓迁移费等11项费用均属于政策处理范围。关于报批范围。二份会议纪要未明确约定只有库区内的报批费用属于分摊范围,结合审批不能分割审批的事实,应认定双方约定的报批费用系整个报批的费用。被告提出只承担库区内审批费用的意见。

鉴于原告支出的固定人员工资,因原告所列人员不仅负责库区的政策处理工作还包含处理原告电站的事务,同时结合原告未将其他辅助人员如出纳等工资列入的情况,本院酌情按三分之二的比例来认定,交通费、生活费的支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故本院对交通费的酌情按百分之七十来认定;生活费酌情按百分六十来认定。因原告提供的费用均有相应的支出凭证,具有客观性,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本院对被告只认可部分费用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与被告会议纪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两被告承担库区内政策处理费用及报批工作等费用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木春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木春荣律师咨询。
木春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温州市新城大道星泰大厦二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木春荣
  • 执业律所: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3*********8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温州
  • 地  址:
    温州市新城大道星泰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