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朱某
###年,原、被告签订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附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坐落于温州市###地块锦园两套商品房,面积分别为###平方米,房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每平方米###元,两套房屋总价款为####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不低于总房价30%购房款,即@@@元,剩余房款###元由被告按照银行设定的条件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元。并与原告至房管部门办理了合同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被告对剩余房款按揭贷款的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也未将剩余房款交付给原告。@@@被告与其丈夫离婚。###其夫于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声明上述两套房屋属被告个人所有。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浙江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朱某签订的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并确认原、被告因预购商品房而设定的预告登记无效。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朱某于###年5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
二、被告朱某于@@@@前协助原告办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和编号为@@#@#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三、被告朱某履行第二项协议内容后,原告于@@#¥@#¥日退还被告朱某购房款@#¥@¥元。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