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春荣律师亲办案例
侵犯发明专利权
来源:木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量:322
 

起诉状

原告史某

被告一陈某

被告二陈某

被告三某电器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获得授权,专利号为###,现该专利合法有效。

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自投入市场后,由于你造型美观大方,很快收到广大用户的肯定和欢迎,产品畅销全国各地,给权利人带来了客观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该专利成品很快成为侵权对象。

原告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由被告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

###原告从被告一陈某处购买了该侵权产品,并申请公证处对该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一出具了相应收据,并加盖了###发票专用章。后经原告调查,被告三陈某为###业主。

被告依靠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的独创设计,凭借无技术开发成本而获得的价格优势。以及原告为此专利产品所进行广泛宣传所得到的市场认可,非法制造、销售,获得丰厚的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全部损失的法律责任。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词

一、原告的专利权系无效专利,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提供的三个证据,其中一个证据一个是就已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对此与原告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证据二及证据是二份有书号的合法出版物,这二份出版物均披露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并且出版物的出版的时间均在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本案程序上应当先中止审理,待专利复审委作出决定后再恢复审理。

被告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在答辩期内即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现专利复审委于受理了被告的无效宣告申请,被告方认为,被告方提供了三个证明,对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性有实质性影响,为此请求法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的规定。中止本案的审理,待专利复审委作出决定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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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木春荣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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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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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30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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