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春荣律师亲办案例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来源:木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量:630
 

民事起诉状

原告:瑞安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编号为######的三份正本提单;如不能交付正本提单,则赔偿原告损失####美元(以1美元=66767元人民币计算,合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伊朗买家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伊朗买家出售###件千斤顶,价值为###美元,贸易条件为FOB上海。

原告联系被告,委托其办理上述货物的订舱、海运出口事务。被告派遣车辆到生产厂家装运货物。被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原告传送了一份由香港某航运公司出具的提单扫描件,提单编号为#####。提单上显示,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伊朗买家,货物为千斤顶,装运港为上海,目的地港为波斯湾的某港口,提单签发日期为¥¥¥

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发票,要求被告支付包干费若干元。

正本提单是物权凭证,是控制货物的根本依据。因此,一再要求被告将提正本提单交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

而伊朗买家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并且一拖再拖。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货运代理的受托人应当及时将提单正本交付给原告,以便原告控制货物,收回货款。现无奈之下,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请。

证据清单:销售用形式发票,海运出口委托书,装箱单,提单附中文翻译,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业发票,涉外收入申报表,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用于证明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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