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春荣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木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量:380
 

原告温州某铜业有限公司

被告瞿某

原告温州某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4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州某铜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曾向原告购买铜产品,仍有部分货款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款欠据,内容为:今欠温州某铜业有限公司铜款30343元,还款日期为20113月。还款日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瞿某立即偿付原告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13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执行之日止)。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12,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辩,予以认定。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先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木春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木春荣律师咨询。
木春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温州市新城大道星泰大厦二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木春荣
  • 执业律所: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3*********8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温州
  • 地  址:
    温州市新城大道星泰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