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深律师亲办案例
前妻是否有义务偿还前夫向别人所借的欠款
来源:张成深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0
浏览量:714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向陈某借了十万元用于房屋的装修,虽然借条是张某写的,但李某是知情的。离婚后,双方却相互推诿,都不愿清偿,导致陈某反目,对簿公堂。2012年将张某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张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询其存款时,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使该案一度搁浅。为尽快给申请人挽回经济损失,执行法官查明该笔欠款系张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遂以此为突破口,依法将其前妻同时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在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某的三年定期存款十万元,当即依法冻结、扣划五万元。

      张成深律师点评:

     第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本案中,张某借钱系与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且在向陈某借钱时也未明确约定系其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其夫妇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法院为保护债权人陈某的合法权益,将张某的前妻追加为被执行人,依法冻结、扣划其前妻李某的银行存款的行为是正确的。

 

以上内容由张成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成深律师咨询。
张成深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好评数0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大厦23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成深
  • 执业律所: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0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大厦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