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深律师亲办案例
妻子是否要要承担夫妻分居期间丈夫向他人所借款项
来源:张成深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0
浏览量:689

案情简介:陈某因与丈夫蔡某2000年结婚,2009年二人因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彼此也无经济来往。20118月,陈某起诉要求与蔡某离婚未果后,于20124月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不料让陈某没想到的是,“她又被人起诉到了法院”,同时,二个官司。原来,蔡某2011年借了人家25万元钱,由于一直未还,债权人彭某便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陈某和蔡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陈某委托了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庭审中,蔡某承认向彭某借了25万元,但对这25万元借款到底是蔡某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展开激烈争论。债权人 彭某认为,借款发生时陈某还没有和蔡某离婚,借款系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理应由他们共同偿还。蔡某也持同样的看法。 而陈某称其虽然与蔡某系夫妻关系,但从2009年开始到蔡某借款时,其与蔡某已经分居近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蔡某向彭某借款一事其既不知情更没有受益,她认为此债务应属于蔡某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对她的诉讼请求。 

张成深律师认为:蔡某向彭某借款25万元应由蔡某偿还。陈某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源于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但日常家事代理权应有合理的范围,对夫妻一方擅自处理涉及家庭共同生活的重大事项的行为,则不应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因此,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参照以下两个标准予以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有,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本案中,从陈某提供的证据判断,蔡某向彭某借款虽然发生在陈某、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蔡某向彭某借款时,因感情不睦,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彼此无经济来往,陈某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享受到利益,且蔡某也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在此情况下,蔡某以其单方面名义的负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最终判决,蔡某与彭某之间的25万元债务,属于蔡某。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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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成深
  • 执业律所: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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