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安律师亲办案例
法院否定交警认定书重新划分责任
来源:杨兆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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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1月23日凌晨0时30分许,司机罗某驾驶夏某的小客车在成都市内一路口向右正常变道时,与同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小轿车(车主系闫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事故发生时,张某车速度为120公里/小时。之后,张被送医院抢救,诊断为右腿、右侧肋骨骨折,急性乙醇中毒等。张某在急诊时,经医院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02mg/100ml,属酒精中毒。
然而,在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部张某的血样进行检验,结论为张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为70mg/100ml,不属酒精中毒。据此,交
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主要责任。
【判决】:对于交通责任认定书的结论 法院不予采信
夏某认为,张的血样并送检时没填写血液的采样时间,该份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仅为酒后
驾车及事故责任认定均是错误的,张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车车主闫某负连带责任。
审理该案的审判长称,医院在对张某抢救时采取的血样应是第一时间的,检验得出的数值更为客观和真实,法院应对这一检验结
论予以采信。而依据相关规定,张某已达到醉酒程度,其驾驶行为已构成醉酒驾车。张某在此次事故发生时不仅是醉酒驾车,还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交警部门就该案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因其所依据的事实与该案查明的事实并不符合,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终审判决原审被告驾驶员张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车主闫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审原告车主夏某车辆维修费16635元。
    【秦皇岛交通事故律师评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分清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是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第一时间搜集保留好现场证据,必要时可拍照、录音、录象等,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封存证据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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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商办楼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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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兆安
  • 执业律所:
    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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