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安律师亲办案例
受害人被停放在路边车辆造成伤害,怎么办?
来源:杨兆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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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路边停放的车辆造成人身损害,对这类案件应以交通事故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来认定.由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由车主等其他侵权行为人根据侵权责任承担剩余赔付责任.以使受害人的既有损失得到必要和足够的赔付+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实现案件审理结果的实质公平。
【案情】
原告:欧某某、王某某。
被告:王某昊、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某垃圾清运公司、某保险公司。
2011年6月6日下午,被告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昊三未成年人上下攀爬一辆违章停放在路边的卡车玩耍。期间,两原告之子受害人欧某超(3岁)未听上述被告人劝告也欲爬到车厢内玩耍,攀爬过程中左侧车厢挡板突然翻下,将欧某超砸倒在地,经医院抢救无效因胸腹闭合性损伤死亡。涉案车辆为一中型自卸车,该车左侧挡板前端挂钩缺失,车主为被告高某某.挂靠于被告某垃圾清运公司,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告诉称,被告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昊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且涉案车辆违章停放,因此该车的实际车主被告高某某、被告某垃圾清运公司、被告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案属于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85629.5元。
被告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昊辩称,事故发生时,其三人均没有动过左侧挡板挂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某某辩称,涉案车辆只要后侧挂钩不打开,挡板就不会脱落,且挂钩是L型,需要上翻180。才会打开,因此肯定是有人打开了左边挡板的后侧挂钩,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某垃圾清运公司辩称,涉案车主从未交过挂靠费,且双方合同约定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因此该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该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两原告之子因车挡板翻落被砸伤致死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定性和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存在争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该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特征,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在致害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该三未成年被告的行为有造成被害人损害的高度可能性,应认定其三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被告高某某违章停放车辆、车辆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应与上述三被告人根据原因力大小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对其未成年子女看护不力,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损失限额和死亡赔1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98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超出部分434284元,被告高某某承担60%责任,被告某垃圾清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昊连带承担3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驳回l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李某某、王某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两原审被告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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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兆安
  • 执业律所:
    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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