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介绍:
2010年3月22日,赵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客车途经XX县汽车站门前时,原告杨某同向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搭乘孙子杨小风和杨小坤去学校上课,两车相遇时杨某摔倒,左手被该客车右侧前轮压住,致左手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3712.6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33000元。
2010年7月25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手损伤八级伤残,肢体损伤十级伤残。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确定原告杨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为9977.
11元。
2010年8月5日,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赵某与被告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计82124.
94元(减去被告某公司已垫付的33000元)。2010年8月25日,法院依法追加被告某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0年9月1日,原告向法院撤回了对赵某的起诉。
本案争议点分析:
原告方认为被告某公司在明知道有人摔倒的情况下还驾驶车辆运行,造成原告受伤,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费用。两被告均认为是原告驾驶非机动车违规载人,且未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是原告存在过错,因此主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由此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上。
法院审理判决:
赵某驾驶机动车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杨某为遵守交通规则,应承担次要责任。赵某驾驶车辆系被告某公司所有,故赵某所负事故责任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肇事车辆在投保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原告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杨某65499. 03元;向被告某公司支付其已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26615.
19元。被告某公司付给原告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90元。
律师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箨、法规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案属于非机动车也存在错误的情形,因此法院经过综合考察案件实情,适当减轻被告某公司责任,承担80%的事故责任,原告杨某存在驾驶违规行为,承担20%的事故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判决后,原告杨某共获得了98499.03元近10万元的赔偿,对于这一结果,杨某非常满意,非常感激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付出的努力。
由本案可以得出,当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受害人往往会遇到肇事方不想赔偿或推脱责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杨律师建议,受害人最好能够委托一位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因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熟知交通和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办理经验,因此,能够给予受害人有效的法律指导和支持,本案原告杨某能获得近1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其代理律师在其中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律师信息
- 姓名 : 杨兆安
- 职务 : 主办律师
- 手机 : 139 **** 4497
- 证号 : 11303201110656435
- 机构 : 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 地址 : 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商办楼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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