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静平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是否都可以享受双重赔偿、补偿?
来源:苏静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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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保定某商场保安周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到顾客王某的殴打而负伤,周某的负伤被认定为工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到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找到苏律师咨询:能否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请求顾客王某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劳动者、职工、雇员等)是否可以享受双重的赔偿、补偿,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在雇佣关系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二)在劳动关系中,因为的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工伤职工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向该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损害赔偿。本案中周某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以请求顾客王某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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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静平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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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永华南大街22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静平
  • 执业律所: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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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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