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豪律师亲办案例
邻里纠纷引发重伤案、分析证据详讲法律、认罪服法被判缓刑
来源:彭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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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10,双峰县沙塘乡一村民龚某与另一村民因责任地发生矛盾,龚某携带茅镰去责任地割草,与对方在路上相遇,进而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对方不慎滑倒在地,对方头部受伤。龚某回家后发现茅镰上有血,感到害怕。随后,龚某一直外出。对方的伤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等,经法医鉴定属重伤,构成8级伤残,当地派出所对此案立案侦查。201358日,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627日,龚某亲属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对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由当地调解委员会制作了调解协议,并由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龚某从宽处罚。对此,侦查机关同意龚某家属的取保候审申请,同意暂将龚某释放,可龚某拒不认罪。于是检察机关对龚某作出了批捕决定,继续将龚某羁押。此后,龚某亲属委托我所办理此案。我所指派本律师具体承办此案。本律师接受指派和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了龚某,龚某坚持认为当时没有拿茅镰去砍对方。离开看守后,本律师到公诉机关查阅了相关案卷,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认定龚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充足,如龚某拒不认罪,法院也能对其定罪量刑,且会判处实体刑。这样,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龚某,详细地对其进行证据分析,法律解释说明,讲清其利害关系。最后,龚某在法院审判时,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充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龚某适用缓刑。此后本律师又积极配合司法部门进行社区矫正评估,听取了受害方的意见,并再次到看守所会见龚某,交待其判处缓刑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最后,双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3)双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对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龚某被释放,正在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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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豪
  • 执业律所:
    湖南省娄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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