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同一个村居住,可竟然互不相识,反而是在网络聊天中才彼此结识,进而相知相恋。婚后,他们却又因生活琐事爆发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宋新明要求与被告屈建军离婚的诉讼请求。
宋**与屈**属于同一个村的人。2009年初,他们通过网络相识,那是的他们无疑是幸福的,感觉这个世界是这么神奇,心中所属的恋人原来就在身边,而不自知。很快,他们于当年按农村习俗典礼同居,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他们有了爱情的结晶-他们的儿子诞生了。
原本他们应该继续幸福下去,但2013年农历3月份,他们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到了分居的地步,儿子随屈**生活。宋**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儿子由宋**直接抚养,屈**给付抚养费,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屈**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典礼同居并于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可见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但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应多考虑子女的利益,加强交流沟通,消除误会、抛弃前嫌,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共建和谐、幸福家庭。据上述事实与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