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袁虎律师亲办案例
出卖人出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党袁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7
浏览量:1171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被上诉人,:夏门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漳州市鹭江某某器材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0910月,原被告签订网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通风机28台,总价款65000元,当月被告交了全部货物,通风机所附铭牌下方印有“龙海市恒利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龙海市鹭江某某器材厂”名称,左上角印有“利达”标识。

20101月下旬,原告通知被告更换通风机铭牌,要求铭牌上印有被告名称。被告遂提供了其印制的有“漳州市鹭江某某器材有限公司”字样及“鹭江”标识的铭牌给原告,并为原告在“新港龙世家二期”建设工地地面上使用的17台通风换了该铭牌。另11台通风机因安装在地下室,原告没有要求更换铭牌。

2010330日,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举报对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新港龙世家二期”的在建工地进行了检查,发现工地上使用的17台风机的铭牌上显著标识“鹭江”字样,该标识与案外人厦门鹭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鹭江”文字注册商标一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2010416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未经许可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50000元。2010419日,原告交纳罚欲50000元。

被告是否违反权利瑕疵扣保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其虽是应原告的要求更换铭牌,但是铭牌上的侵权标识系被告印制的,而非原告提供的,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更换铭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铭牌上的“鹭江”标识构成侵权,因此被告仍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罚款损失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而其主张的商誉贬损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市鹭江某某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厦门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04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二、驳同原告厦门某某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持原宙答辩意见提起上诉。

福建省夏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鹭江公司对其自行制作的商品标识是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负有审查的义务,并不能因某某公司要求其更换印有鹰江公司名称的铭牌,而免除其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某某公司要求鹭江公司赔偿损失50000元,于法有据,原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要求是在交易合同有效成立前就村子,并且直至合同履行时仍然存在。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前已存在权利瑕疵,但于合同订立时已经除去,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出卖人已将瑕疵除去,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不成立;2、买受人(受让人、被许可人)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在合同成立时,买受人根本不知有知识产权瑕疵的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权利瑕疵而为承受,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此瑕疵风险或主动放弃主张瑕疵担保的权利,出卖人不再负担担保责任。买受人的“知”与“不知”,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且买受人的“知”不必是实际的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的,视为知道。判断买受人主观上“不知”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标的而有所不同,也要根据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而有所不同;3.双方当事人须未特别约定免除或限制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出卖又在主观意识上故意不告知买受人在标的物上存在知识产权瑕疵或告知知识产权瑕疵内容不充分,致使买受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则此特别约定无效,出卖又仍得承担此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铭牌已经工商部门认定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因此被告支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是毋庸置疑的。二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瑕疵的存在,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原告诉求的损失系实际发生的损失,且在被告可预见的范围之内,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内容由党袁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党袁虎律师咨询。
党袁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27好评数9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2号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党袁虎
  • 执业律所:
    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44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2号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