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份,我接受王女士(化名)委托,担任她被诉离婚案件一审的代理人,情况如下:男女双方结婚五年,育有一男孩4周岁,无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刘先生(化名)于2013年1月份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婚生子刘XX由男方抚养,无需女方支付抚养费。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男方刘先生系天津地区户籍,孩子刘XX户籍落在男方家,刘先生村里每年会给本村户籍的人口发放农田补贴每人约5000元左右,孩子出生后,王女士就用刘先生和刘XX的补贴款为该男孩买了一份保险,10年期,保费每年一万元。本律师经过多次调解工作,与双方当事人及法官积极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男女双方离婚;男方愿一次性给王女士7万元,而王女士于每年10月份负责给孩子留XX交保费。至此,经过三个月时间,顺利办结本案。
律师分析:关于夫妻给孩子买保险的支出,属于夫妻财产中共同的支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考虑到离婚时的特殊情况,可参照以下原则分割:
首先,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在尚有保险费用未交纳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半承担。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利益由双方按份平均所有,当事人有具体约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无论离婚后该方对未成年子女是否拥有抚养权,均可以继续为子女投保。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投保方,并由其交纳以后的保险费用和确定保险受益人。由于已交纳的保险费用是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愿意投保方给付另一方部分相关财产利益。
再次,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法院可以让双方自行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