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平律师亲办案例
车辆停放酒店——暴雨致损索赔纠纷
来源:陈桂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6
浏览量:537

作者: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桂平律师

【概述】暴雨来袭,当然是阻止不了的事件,只能预警以及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非一律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现实生活中,尤其是暴雨天气导致的车辆或者其他财物受损,伴随而来的是财产所有权人的索赔问题。本人提及的案例是刚二审生效的案例,其实案件本身索赔金额不大,但是涉及日常生活以及酒店管理存在的缺陷,从正面来说,国内目前的公民维权意识较高,这一方面是法治应有之内涵,另一方面也在于要求服务型企业提供自身的服务质量以及风险防控的能力。

【关键词】不可抗力 保管合同关系 车辆水淹

【案情】2012428日,李某与其朋友入住深圳宝安某酒店,于是将其SUV型车辆停放在酒店管理的露天停车场处,面对着酒店的正门,酒店并非单独就酒店客户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2012429日凌晨三点多,酒店服务人员叫醒李某及其他酒店客户,声称暴雨来袭,需要赶快将停放的车辆移走,李某急忙跑到车辆停放处,发觉雨水已经盖过了其车辆的发动机盖,已经无法启动挪走。暴雨停止后,李某与酒店沟通赔偿问题,但酒店认为其没有过错,但李某深知酒店通知不及时,且优先移走酒店自身的车辆,存在一定的过错,在与酒店协商无果但又急需使用车辆的情况下,李某只好致电报车险,并让拖车将其车辆拖到4S店维修,总共费用花去49823.32元,事后,李某收到保险公司通知,因其车辆发生水淹事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失部分拒赔。李某在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下,且基于酒店存在一定错误,在咨询本人后,委托本人向宝安区法院起诉酒店,以酒店违反保管合同义务要求酒店承担其车辆维修损失以及诉讼费。

【庭审】本人就上述案件提供了李某住宿发票、车辆水淹照片、车辆维修清单、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停车场现场的录像及拍照,而作为被告的酒店律师提供了关于429日深圳各地暴雨的新闻报道、酒店的车辆自行保管风险告知。本人认为本案双方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酒店理应承担由于其通知不及时给李某造成的损失。而作为被告酒店方认为,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且双方未构成保管合同关系,酒店无过错,且保险公司拒赔是由李某自身造成的,与酒店无关,因此拒赔。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酒店为经营活动需要为客户提供车辆停放服务,虽未单独收取停车费用,但与原告已形成车辆保管关系,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或者损坏,应该依法赔偿,但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日凌晨的暴雨,次要原因是被告酒店未能及时通知李某所致,故一审法院酌定被告酒店承担李某损失的30%,即1494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判决后,被告酒店不服上诉,本人客户李某在与本人沟通后认为判决相对合理,故未上诉,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前述案件于2013827日生效。

【本人评析】关于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点:其一是原告与被告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其二是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通知原告避免原告损失的扩大。就前述两点,本人摘录代理词部分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依法成立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理由是:

1、原告是基于酒店消费而进入被告的经营场所,且事故发生的停车场为被告所有,车辆停放于被告相对封闭的停车场。根据被告代理律师所言,其停车场是露天的,但是实际上停车场是否露天跟停车场是否专属于被告酒店客户使用是两码事,因为根据常识,如果酒店的停车场随意供非酒店客户进行使用,那么酒店的客户车辆往哪放,在未满足酒店客户的停车需求下,被告的经营又如何进行?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显然不符合常识。另外,被告的停车场是相对封闭的,因为有保安亭及车闸进行控制车辆的进入。

2、被告的停车场虽未另行对原告的车辆停放进行收费,但这并不影响双方成立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首先,停车场是专属于被告且供被告的酒店客户停放,被告早已经将停车场的成本计入酒店消费,否则被告就不是盈利主体而是公益单位了。其次,停车场相对封闭,非被告酒店客户的人一般不得停放。第三,所谓车辆的保管并不需要如同被告代理律师所言,将车辆钥匙交给被告,这点显然不符合常识及混淆了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认定。就日常生活而言,诸多酒店客户都是将车辆停放于酒店的指定场所,并不需要将车辆的钥匙交给酒店。而根据合同法的原理,保管合同的成立其一为财物的交付,此交付一般认定为财物进入了保管人的经营场所,如入住酒店时,财物放置于房间而不需要将财物实际托管给酒店的指定地点,除非酒店有特别的告知客户及要求。

二、被告在违约时没有及时通知原告导致原告的损失扩大,理应进行赔偿,理由是:

1、被告作为专业的酒店,理应对其经营场所内的排水管道、酒店消防、突发事件或危险事件的预警做好相应的检查及安排。然而,被告在本案发生时,基本不具备这些条件。使得暴雨来袭时,无任何补救措施。

2、暴雨来袭虽然看似不可抗力,但实际并非如此。就国内而言,虽然天气预报无法百分之百准确,但是被告作为酒店,理应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且暴雨来袭,就原告的车辆被水淹至大灯位置,并不可能是极短时间内发生的,因为被告的车辆是越野型的车辆,地盘较高。如果被告在暴雨来袭的第一时间就告知原告,那么也不至于会造成原告如此大的损失。另外,暴雨来袭时,被告所谓的补救措施就是拉走自身的车辆,而不是考虑堆沙包、以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所有入住的客户及时开走车辆进行避险,此点显然损人利己的做法,完全不具备酒店的服务意识。因此,暴雨实际上并不符合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等不可抗力的条件,至少就本案而言,原告的损失本身是可以避免或者缩小的,仅是因为被告的通知不及时而造成了如今的情况。至于被告代理律师声称原告没有提供发动机维修的残值证明,显然没看清楚证据,因为本案的发动机损失本身就是进行维修所产生的,并非更换,如果完全更换都远超过本案的诉求,换个角度说,原告的主张是合理的而非过分的要求。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后如没有通知对方进行止损,则扩大损失部分理应由被告赔偿,其次,即使暴雨是不可抗力,被告的通知未及时是在暴雨来袭之后发生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后发生的迟延履行责任,仍应当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以上的代理意见,基本被一审及二审法院采纳,虽然最终判决上跟诉求有一定差距,但是从根本上说,如果客户李某不采取法律措施,其将自己承担所有的损失,显然判决的最终结果还是能补偿其部分损失。

【关于本人酒店管理公司客户的风险提醒】

1、酒店内部的管理需要做好日常客户应急事件或者危关事件的处理机制,最好有规范化的处理机制及流水线的作业流程,临危不乱。

2、发生洪涝灾害时,通知应该及时,而不应该有些许的迟缓。

3、酒店应该做好日常的排水管道、消防设施的检验检测。

4、酒店的风险提示必须明显并保留好提示的日期证据保全,避免举证时证据存在问题。

5、对于与客户沟通以及现场的情况必须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如录音、录像或者保留酒店闭路电视的摄像资料。

除了以上注意事项外,关键在于酒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管理,加强风险意识,由于酒店是服务行业,客户要求是至上的,对于百年经营理念的酒店来说,服务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必须到位。否则赔偿个案是小事,影响酒店声誉则是影响酒店基业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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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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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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