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邓某与200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张某提出愿意到台湾工作生活,邓某提出可以以结婚的方式,协助张某合法移民台湾,遂双方到福州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两人共同启程前往台湾。两人因认识时间较短,无法通过海关的认证,张某被遣送回大陆,邓某失去联系。后来张某多次联系邓某回大陆办理离婚登记,邓某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张某前来咨询律师,如何单方办理离婚手续。经过分析,张某与邓某的婚姻实际上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不受法律保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办理离婚。原告在律师帮助下,原告成功一次性单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争议焦点】
双方无感情基础,事实上并未有以结婚为目的而相互结合的意愿。
【代理人意见】
原告与被告并非是真实意愿结合,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已没有感情,属于可以离婚的情形。法院应该判决离婚,
【案件评析】
因被告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此类案件一般需要办理的时间再六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