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会广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案件:是抢劫还是抢夺?
来源:郭会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5
浏览量:665

案情简介:

201345,被告人A伙同B骑摩托车在保定市某县某商业街乘C女士不备,抢夺其一挎包, 内有2000余元、若干张信用卡等。报警后,同日被该县公安机关抓获,在抓获过程中A掏出其兜内的折叠刀予以反抗。后A以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A的家属慕名而来,聘请本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本律师经过会见、查阅卷宗、调查取证、提出审查意见、庭审等大量工作,依法为其辩护。

辩 护 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指派郭会广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原则,辩护人在接受本案指派后,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研究了本案起诉书及有关证据,会见了被告人,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不构成抢劫罪,应定性为抢夺罪,并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定性,被告人A不构成抢劫罪,应定性为抢夺:

一、A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不再陈述;

二、A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

第一、侦查卷宗第三十一页A供述:“因为保定某地那边挺乱的,拿刀为的是防身用,我把刀放在我裤子口袋里”,可见该刀不是为是实施犯罪准备的,他人更无法感知;

第二、侦查卷宗第四十三页B供述:“今天他(指A)带着没带着我就不知道了”,也就是说即使作为同案犯也没有感知到刀的存在;

第三、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在A抢夺当时持刀的情况;包括本案受害人C和证人等。

综上,因其携带凶器的行为在未被外界感知的情况下,不具备抢劫罪的强制性和暴力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此处的<凶器>既包括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也包括其他器械,且本案中A放在裤子口袋里的刀既没有有意显示也没有被被害人察觉到,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A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看出成立该款规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行实施了抢夺行为,这一点本辩护人没有异议;

2,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本案所谓的“抓捕”中,因公安机关没有的任何执法标志,如驱警车、着制服、喊话等,所以对本案A来说主观上不知是在抓捕,也就不存在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等目的;

3,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

首先:行为条件:根据A的供述,其没有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因没有提取本案所指刀具血迹DNA比对鉴定,故不能得到其伤害是由A所持刀具而致的唯一性结论.

其次:时空条件:退一步讲,即使有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但该行为也不是当场实施的:

(一)、从时间上说:

1)、卷宗第一页某县公安局关于“C被抢夺”一案的调查报告:201345下午15时许,被害人C打电话报案称……

2)、第三页受案登记表:201345下午15时许,我队接被害人C报案称……

3)、第十四页提请逮捕通知书:201345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

4)、第五十四页证人证言:我看见的时候 是下午三点来钟;

5)、第七十一页证明:201345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

以上证据证实:本案时间发生在20134515时许

1)、卷宗第三页受案登记表:接报时间2013451555分;接报地点某县某商业街

2)、第一页某县公安局关于“C被抢夺”一案的调查报告:一边对被害人C询问的同时……经过调查走访目击证人……

3)、第二十五页对被害人C所作询问笔录时间:2013451555分至2013451630分;

4)、第五十三页对方证人所作的笔录时间:2013451555分至2013451615分,

以上证据证实,同为追逃的侦查人员EF在作完笔录的时间为2013451615分,也就是说在侦查人员调查走访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早为2013451615分,即使从此刻即时追捕,而此时距案发时已有一小时有余。

(二)、从空间上说:从卷宗第三十四页A供述、第四十三页B供述、第五十四页证言及第七十一页证明证实:在A等人抢夺后其逃跑路线为:某县建设银行东侧—某商厦往南—城关信用社往西—沿某乡公路一直到某村西小土路。本辩护人在庭审前也曾驱车沿以上路线实地测量,从某县建设银行东侧到某村西小土路路程约9.5千米。

综上,即使有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从卷宗证实,因该行为发生在某村西小土路,而抢夺行为发生在某县建设银行东侧,时间相隔一小时有余,两地相隔9.5千米之遥,所以说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不是当场实施的。

第二部分关于量刑,应对本案A在一年有期徒刑内量刑:

一、被告人A自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直

到今天的审判,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又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规定》,对被告人A应当从轻处罚。

二、本案中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挽回,在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三、退一万步讲,即使A成立抢劫罪,其一没有劫取财物;其二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的规定,应为未遂犯,应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718203);四、(八)等规定,建议对本案A在一年有期徒刑内量刑;退一步讲;即使按抢劫罪,也应在两年内量刑。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这一政策我们认为应充分体现在本案被告人A身上,让他一方面能接受教训,一方面又能感受到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教育政策。鉴于此,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以上辩护意见!

谢谢!

辩护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郭会广律师

201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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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会广
  • 执业律所: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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