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恩爱情侣,如今对簿公堂。一张10万元欠条,到底是借款还是青春损失费?男女双方各执一词。
2008年底,28岁伙牌男子小邹认识了26岁的樊城女子小清,双方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9月,两人因种种原因分手。
小邹称,分手后,小清要求他支付一笔青春损失费。他无奈之下写下一张欠条,表示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共计10万元,2012年12月底前将钱还清。
时限已过,他无力支付这笔费用,小清便将他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小清则称,这10万元欠款并非青春损失费,而是恋爱期间,小邹多次向她借的债务。
小邹则称,他根本没有向小清借过钱,若是借款,应该打借条,而非欠条。因为这笔欠款是青春损失费,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
今年5月,襄州法院一审认为,该欠条合法有效,小邹应支付欠款。小邹不服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平认为,若能认定欠条确为青春损失费,则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具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不支持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