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平律师亲办案例
襄阳女要求青春损失费 前男友打下10万元欠条
来源:张国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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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恩爱情侣,如今对簿公堂。一张10万元欠条,到底是借款还是青春损失费?男女双方各执一词。

2008年底,28岁伙牌男子小邹认识了26岁的樊城女子小清,双方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9月,两人因种种原因分手。

小邹称,分手后,小清要求他支付一笔青春损失费。他无奈之下写下一张欠条,表示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共计10万元,201212月底前将钱还清。

时限已过,他无力支付这笔费用,小清便将他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小清则称,这10万元欠款并非青春损失费,而是恋爱期间,小邹多次向她借的债务。

小邹则称,他根本没有向小清借过钱,若是借款,应该打借条,而非欠条。因为这笔欠款是青春损失费,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

今年5月,襄州法院一审认为,该欠条合法有效,小邹应支付欠款。小邹不服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平认为,若能认定欠条确为青春损失费,则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具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不支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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