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平律师亲办案例
肖某诉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上诉状
来源:张国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5
浏览量:1807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x,女,汉族,出生于1982101日,住湖南省***县***乡***村,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男,汉族,出生于197636日,住宜城市******。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肖**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2)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19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一、原审判决违背了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的原则。

本案中,被上诉人肖**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财产分割,但是原审法院仅判决上诉人同被上诉人离婚,但对双方婚生儿子肖**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未做出裁决,对双方共同财产也没有做出分割。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违反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的原则,且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有此项请求。

二、原审判决违反管辖权,在上诉人提出异议后被无理驳回。

本案中,上诉人自201012月,就带着小孩居住在湖南省*********,不在户籍地宜城市王集居住,而被上诉人肖****也没有在宜城市王集镇居住,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本案一审应当由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管辖。在一审中,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却以“超出答辩期”予以裁定驳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审判决采用公告送达违反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采用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和起诉状,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被驳回。可是,原审法院却在第二次开庭时采用公告送达,导致上诉人无法参加诉讼,从而被原审缺席判决,接着又公告送达了判决书,从而导致变相剥夺了上诉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差点连上诉的时间都错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原审没有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证明材料;也没有对上诉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更加不能接受的是上诉人还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原审不顾事实和法律就确认上诉人下落不明实属不该。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而原审中法院仅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并没有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四、上诉人同上诉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应当判决离婚。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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