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卓奇律师亲办案例
黄昏恋反目成仇
来源:朱卓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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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岁的姚康佑老人与75岁的老伴祁老闹离婚了!本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却因为两位老人的高龄和历经两年多都没有结果的离婚历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邻居牵线】 两老人喜结连理 姚康佑老人是湖南商学院的退休老师,老伴早逝,一个人孤苦伶仃地过了好多年。祁老自1984年前夫病逝后也一直独身一人,虽然儿女孝顺,却也显得形单影只。看到这种情况,热心的刘爷爷好心为两人牵起了红线。刘爹爹是祁多年的邻居,女儿又和姚老的女儿是同事。在他的撮合下,两老见了面,并很快确立了关系。 1996年11月12日,岳麓区政府的婚姻登记办公室被人们围得水泄不通。原来这里来了一对特殊的夫妇,男的白发苍苍,女的满头银丝,姚祁二位老人,趁着好天气相偕来领取结婚证。 当工作人员把鲜红的结婚证交到两老手上时,两老脸上洋溢的是幸福的笑容,围观的群众也不禁对两老报以热烈的掌声,祝愿两老会有一个美满幸福的晚年。 【因钱生变】 两夫妻反目成仇 曾经恩爱的老两口为何会闹离婚?事情还得从9年前说起。1996年9月,也就是两老结婚的前两个月,祁老住房所属的单位向公房承租人出售公房,祁老无钱购买,便由姚康佑出资共13799元将房屋买下。当时因公房的承租人是祁老,故发票由她具名,后来房产证上具的也是祁老的名字。两老于1997年1月迁至湖南商学院宿舍后,便以每月500元的价格将三兴街的房子租了出去,两人商定租金各得一半。 13799元,在今天连一个10平方米的单间都买不到,为什么在1996年却可以买到一套房呢?原来祁老的前夫是该单位的职工,至病逝时止已有了20年的工龄,正是靠着这20年的工龄,才有了这13799元的福利房。但不管怎么说是由姚老出钱才买到的房子,而且两人又结了婚,所以房子租金两人各得一半也是无可厚非,问题就出在每次姚老收租金时祁老都会要求他写收条计数,陶醉在幸福婚姻中的姚老未作他想,当即应允了。到了2000年初,祁老突然对姚老说还清了他的购房款。原来祁老将两人原先商定好各得一半的房屋租金变成了是她向姚老还的房屋借款,那些收条就是证据。 面对如此情况,姚老不禁大吃一惊,当即大呼:“天下哪有不花一个钱就买到我出资购买的公房的道理,你这分明是骗婚,借口婚姻霸占我出资买的公房!” 就因为这件事,老两口幸福的婚姻生活走到了尽头。为了房屋的归属权问题把一个家闹得像硝烟弥漫的战场。邻居们也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商学院退休职工钟老当初是两老的婚姻见证人之一,他说:“开始他们两人处得很好,后来因为房子的事经常吵架,老祁有好几次都赌气住到女儿家去了。”徐老是他们的邻居,他说:“我们居委会、老干处对他们进行了多次调解,可老两口对房子的事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令我们的工作很难做。” 2003年2月的一天,老两口又大吵一架,祁老一气之下收拾东西住到了大女儿家,至今未回过商学院宿舍的家。 2005年2月3日,姚老一纸诉状将祁老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各执一词】 家务事清官难断 法庭上,老两口围绕房屋归属权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昔日情侣,转眼兵戎相见。 姚老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11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不能共同生活,现已分居两年。我婚前存有13799元,并用该款购买了长沙市三兴街3栋304号房,且依法办理了房产证,此房应属于我所购买。故请求判决离婚,并将位于长沙市三兴街3栋304号房屋判归我所有。” 祁老辩称:“我与原告虽结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但我仍然尽我最大努力化解矛盾。位于长沙市三兴街3栋304号房屋是以我前夫的工龄购买的福利房,是我的婚前财产,并且我对其进行了事实上的占有,国家发证是对我享有的所有权的确认,原告出资后我于婚后陆续归还,因此房子是我的。” 该案审判长杨眺宇对此案颇感无奈:“双方都是高龄再婚,本来是让人祝福的一对,可是却在法庭上刀戈相向。双方又都属于弱势群体,偏袒任何一方既于法不容,又于理不容,真的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啊!” 判决:案子终究还是判下来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原告与被告均系高龄再婚,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判决双方离婚不予准许。 争议:对于双方的焦点三兴街3栋304号房的归属问题,因法院判决中一字未提,到底应该归谁也还是一个谜。 对于这个结果,姚老深感不满。当记者问他是否会继续上诉时,姚老神情坚毅地说:“当然要上诉,打死我也要离婚!” 本报记者 田心 实习生 骆昌红 律师观点 《法制周报》律师服务团律师、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朱卓奇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判决离婚,须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在上述案件中,两老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经常吵架的问题,并不能构成感情确已破裂,但是他们现在分居如满了两年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本案中争议的房屋,姚老虽然出资,但他并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这套房屋使用权在祁老前夫过世后发生继承,是祁老和其女儿共同所有的,姚老的出资和祁老前夫的工龄一起才使得祁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双方约定出租该房屋所取得的收益各得一半,那么实际上姚老和祁老是一种合伙关系,现在他们离婚的话,那么产生一种退伙问题,本金应当退给姚老,房屋所产生的收益的一半应当归姚老所有。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出租房屋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金应当归姚老所有,房屋所有权归祁老及女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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