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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例判决书
来源:朱卓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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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则有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6-08-16 09:13:16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304号 原告邱则有,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织机街18号。 委托代理人朱卓奇,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设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钟祝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政,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枫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马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安华,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则有因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则有委托代理人朱卓奇、颜喜东,被告五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政,被告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锋、委托代理人李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则有诉称:1999年11月22日,原告就“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9115648.X,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16日。被告五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浏城桥的“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项目中制造空心楼板,其特征落入原告上述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被告立信公司明知五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项目中制造的空心板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仍然向其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上述专利权的共同侵权。请求判令:1、被告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ZL99115648.X专利权的空心楼板,被告五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00万元,由立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立信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共同侵权行为;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ZL99115648.X发明专利证书。 2、专利收费收据。 3、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证据1至3证明原告具备本案主体资格,涉案ZL99115648.X专利技术特征及专利保护的范围。 4、法院证据保全材料(薄壁管实物、空心楼板设计图)。 5、湖南省公证处出具的(2004)湘证内字第3510号公证书。 6、湖南省公证处出具(2004)湘证内字第3509号公证书。 证据4至6证明被告五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项目制造的空心板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ZL99115648.X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立信公司为该侵权楼板提供专用部件和技术交底等帮助,为共同侵权人,且其在收到原告警告函后,仍继续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可见其行为是故意侵权行为。合同的金额可以作为赔偿和支付使用费的参考。 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 8-1、(2001I)湘地完02889316号税收通用完税证。 8-2、0009182长沙市通用地税发票。 证据7、8-1、8-2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备案并已实际履行,其许可费可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参考。 被告五公司辩称,五公司与被告立信公司签订的“BDF混凝土薄壁管购销安装合同”规定,五公司承建的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工程中使用的BDF混凝土薄壁管全部由立信公司生产,并由立信公司销售给五公司,有关现浇空心楼板中的应用技术(施工方法)、安装也由立信公司负责,合同总金额为141260元。五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立信公司生产销售的BDF混凝土薄壁管以及现浇空心楼板中的应用技术(施工方法)已由原告申请了专利。五公司使用该产品和有关应用技术(施工方法)系合法取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五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BDF混凝土薄壁管购销安装合同。证明五公司承建工程的薄壁管由立信公司提供并进行安装,因为薄壁管非单独使用,而是要用到空心楼板中,施工方法、生产过程也包含在其中,并需同时进行。立信公司对此也申请了专利,五公司使用的该技术系合法取得。 被告立信公司辩称,立信公司的薄壁管是用于空心楼盖,自己有两项专利,在原告专利前就应用于无梁楼盖中;无梁楼盖是现有技术,立信公司安装无梁楼盖产品使用的是自己的专利,未侵犯原告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立信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8231113.3,专利权人为王本淼。 2、《内制式BDF薄壁管》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01270918.2,专利权人为王本淼、刘喜平。 证据1、2证明立信公司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无梁楼盖中的薄壁管是合法的。 3、《1997年长沙铁道学院学报增刊》文《薄壁管砼技术研究与应用》。 4、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芯管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施工工法》及《技术特征差异对比表》。 5、现浇砼空心板施工工法。 证据3、4、5证明1997年薄壁管用于空心楼盖的施工方法是现有技术,其施工过程与原告专利不一致,立信公司只是使用原有的施工方法。 6、钢筋混凝土现浇大开间管芯楼板的研究。证明现浇空心楼板系公知技术。 7、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设计施工图纸。证明立信公司系按照设计院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质证。 被告五公司对原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五公司侵权的事实。被告立信公司对原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立信公司侵权的事实。 原告对被告五公司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立信公司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4、5有异议,认为系原告专利后形成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两被告共同实施安装,构成侵权。 被告五公司对被告立信公司的证据无异议。被告立信公司对被告五公司证据无异议。 合议庭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认证如下:(一)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至3能够证明涉案ZL99115648.X专利权权属情况,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予以认定。证据5、6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两被告虽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予以认定。证据7、8-1、8-2能够相互印证,反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对该证据三性,予以认定;证据4系本院依法保全的证据,与本案有密切联系,予以认定。(二)关于被告五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五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两被告薄壁管供销关系及将BDF薄壁管应用于楼板施工中,两被告在技术上的授受关系,与本案有关,予以认定。(三)关于被告立信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2不能证明立信公司享有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及内制式BDF薄壁管实用新型专利,且与本案ZL99115648.X发明专利无关,不予认定。证据3至7系立信公司据以抗辩不构成侵权的依据,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l999年11月22日,原告邱则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申请。2003年7月16日,经实质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邱则有发明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99115648.X。该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在权利要求书中被表述为: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它包括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说明书对该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必要技术特征解释为:空腔硬度薄壁构件的管或盒壁为不溶于水的硬质材料,硬质材料为水泥纤维、有机无机复合材料、钢材、塑料或硬质纸;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至少两条相互平行等。说明书记载该发明的目的为:克服现有技术缺点,提供一种施工简易,适用性广,受力性能合理,质量安全可靠,结构合理,并能有效保证设计强度要求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2003年7月16日,专利权人邱则有与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德地区排他使用ZL99115648.X发明专利,约定使用费总计1635万元。许可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16日至2019年11月21日,使用费为每年人民币100万元,并约定了使用费支付方式等。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均于2003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备案申请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2003年8月11日,专利权人邱则有收到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年第一期技术使用费。 2004年8月2日,被告五公司与被告立信公司签订《BDF混凝土薄壁管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立信公司向五公司提供BDF混凝土薄壁管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工程中,并由立信公司负责安装,合同总价为141260元。在该合同中,双方还约定,立信公司对其开发生产的专利产品BDF混凝土薄壁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若因立信公司专利原因给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立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若有其他公司就五公司使用“BDF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及在现浇空心楼板中的应用技术”起诉五公司侵权,立信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2004年8月20日,根据原告证据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提取了两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项目中使用的空心楼板设计图纸,并对空心楼板的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对被告五公司生产空心板使用的技术图纸和现场施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被告五公司制造的空心楼板产品的技术特征为:空心板由钢筋、砼、与砼之间没有隔离层的裸置的空腔硬质薄壁管、固定定位构件构成,空腔硬质薄壁管是预置于钢筋砼中的封闭的空腔,由固定定位构件定位。空腔硬质薄壁管两端之间留有间距,浇注混凝土后形成现浇砼端间肋;现浇砼端间肋设置在同一条直线上,形成现浇砼通长端间肋,与空腔硬质薄壁管间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多条通长端间肋相互平行。该空心楼板的结构形式同原告专利文献附图实施例2一致。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的情况,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综合庭审调查的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五公司制造的空心楼板与原告的专利技术是否相同或相似;(二)被告立信公司向五公司提供空心楼板构件BDF薄壁管和技术指导是否构成间接共同侵权;(三)原告请求赔偿的依据是否合理。 关于焦点(一),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ZL99115648.X专利权的侵权。经原告对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项目空心楼板与原告专利进行比对,被控侵权空心楼板的主要技术特征为:1、 工程空心楼板是一种空心板;2、空心楼板由底层钢筋、薄壁管、肋间钢筋、面筋、绑扎铁丝和现浇的混凝土(砼)构成,薄壁管是预置于钢筋网中的成模填充构件,肋间钢筋、面筋、绑扎铁丝也作为混凝土现浇前的薄壁管定位构件;3、薄壁管是水泥等胶凝材料做成的单个的封闭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其截面为圆形;4、相邻两薄壁管管端间预留有间隙,浇注混凝土后即形成现浇的混凝土端间肋,与空腔硬质薄壁管间的现浇砼纵肋相交;5、4中所述的薄壁管端间预留有间隙设置在同一条直线上,现浇混凝土后形成现浇混凝土通长端间肋,与空腔硬质薄壁管间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6、5中所述的同一条直线上管端间间隙,有多条相互平行设置,现浇混凝土后的多端间肋也相互平行,并与空腔硬质薄壁管间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7、 2和3中所述的薄壁管在楼板中的排列为几何中心点成网状。而原告涉案专利ZL99115648.X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它包括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即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空心板包括钢筋、砼、预先放置在钢筋网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该空心板为现场浇注砼后形成的一种现浇砼空心板。被控侵权空心板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ZL99115648.X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权1、权2、权4、权5、权6、权7、权8、权9、权10、权11、权12和权13。被告五公司认为,其承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依法取得了一系列手续,且依设计院图纸及参数进行施工,关于空心楼板均在图纸中作为要求,很多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BDF混凝土薄壁管及浇灌就分包给了立信公司及其他单位,空心楼板中所使用的“BDF混凝土薄壁管”由立信公司负责安装和提供相关的现浇空心楼板中的应用技术。五公司使用的BDF混凝土薄壁管及应用技术系合法使用,不存在过错,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被告立信公司认为,其生产的BDF混凝土薄壁管是合法产品,该产品只用于无梁楼盖中,在1998年就将该技术推向了市场。无梁楼盖、薄壁管是现有技术,立信公司只依自己的方法施工,且在布管时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有差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施工工法系公知技术,被告立信公司不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权。 关于焦点(二),原告认为,立信公司为五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项目中制造的侵权空心楼板过程提供了专用部件薄壁管,并在五公司制造空心楼板过程中,提供现场安装专用部件薄壁管等技术帮助和施工指导,因而,立信公司的行为对原告ZL99115648.X专利权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五公司认为,薄壁管是由立信公司提供,五公司使用该薄壁管来源合法,五公司不构成侵权。被告立信公司认为,其薄壁管产品是专利产品,立信公司是依法开发、使用,技术指导所涉亦为公知技术,立信公司不构成侵权。 关于焦点(三),原告认为,专利实施许可费已签订、备案并实际履行,应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请求依年许可费的两倍确定赔偿额。被告五公司认为,其与被告立信公司在合同约定,立信公司对其开发生产的专利产品BDF混凝土薄壁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若因立信公司专利原因给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立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若有其他公司就五公司使用“BDF混凝土薄壁筒构件及在现浇空心楼板中的应用技术”起诉五公司侵权,立信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损失。故被告五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立信公司认为,其生产的薄壁管是合法有效的产品,只对其提供的产品进行安装,工程价款只有14万元,原告请求赔偿额过高。 依据定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结合庭审情况,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五公司制造的空心楼板与原告专利技术是否相同或相似的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应当根据技术对比进行判定,应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说明书、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该判定原则和方法,经对原告专利技术方案与被告五公司涉案空心楼板进行比较,被告五公司制造的空心楼板技术特征为:一种设置有空腔硬质薄壁管的现浇钢筋砼空心板,由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管、固定定位构件构成,空腔硬质薄壁管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空腔硬质薄壁管为封闭的空腔构件,与原告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被告五公司制造的空心楼板之空腔硬质薄壁管壁为不溶于水的硬质材料,硬质材料为水泥纤维;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至少两条相互平行。该材质使用、定位方式与原告专利权利之材质使用、定位方式一致,在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8的解释中有较清晰的体现。同时,被告五公司制造的空心楼板的技术特征与原告发明专利文献实施例2相同。被告五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项目中制造的空心楼板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已落入了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立信公司为五公司制造空心楼板提供薄壁管和技术指导是否构成间接共同侵权的问题。行为人知道第三人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所需设备等帮助,或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或技术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仍然将其提供给没有合法权利实施专利的第三人使用,构成间接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两被告所签《BDF混凝土薄壁管购销安装合同》明确约定:五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项目中使用的BDF混凝土薄壁管全部由立信公司提供和安装,而该薄壁管又是制造空心楼板不可或缺的关键部件。立信公司向五公司提供了空心楼板所用的专用构件,并帮助其安装,其行为间接地与被告五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被告立信公司应依法承担间接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原告所提的赔偿依据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在被侵权人所受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被侵权人损失及侵权人利益难以确定,本案所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依法备案并已实际履行,许可使用费亦无明显不合理情形,可参照许可费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由于许可使用费采用数额固定、分年分期支付方式(每年1 0 0万元),考虑侵权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宜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年度应支付使用费数额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被告五公司称其制造的空心楼板使用的专用部件薄壁管系由立信公司负责提供和安装,五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五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原告专利系经过了原告的许可,被告五公司是本案侵权空心板的生产、制造者,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行为的发明专利侵权人不以主观明知为侵权要件,被告之间关于侵权责任的约定亦不能成为其对外免责的合法依据。被告五公司应为其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五公司生产、制造的空心楼板产品包含了原告ZL99115648.X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立信公司明知其生产的BDF混凝土薄壁管系专用于制造空心楼板的关键部件,仍提供给被告五公司用于制造侵权空心板并提供安装,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的间接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交参照确定赔偿依据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依法备案并实际履行,两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反驳、否定该许可合同的理由,许可使用费亦未发现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充分考虑本案侵权性质、情节、后果及本案专利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年度的许可使用费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对原告提出的责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两被告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原告根据两被告在侵权中的作用,对其分别提出赔偿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邱则有ZL99115648.X “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赔偿原告邱则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此款限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10元,财产保全费10520元,证据保全费3000元,共计33530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由被告五公司、被告立信公司各负担13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建 平 审 判 员 杨 凤 云 审 判 员 余 晖 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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