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抢劫杀人案放在我面前。当事人马某被列为第一被告。据马某交代,他捅被害人时在被害人右侧。鉴定报告反映被害人致命一刀正式在右胸。公安、检察机关于是判断当事人马某捅死了被害人。其他两名被告作为第二、第三被告。
开庭前,本律师仔细看了鉴定报告。报告显示被害人中三刀。左腹一刀、右胸一刀、右侧大腿一刀。但是,再仔细看发现。这三刀的刀刃方向不一致。左腹、右胸的刀刃方向一致。右侧大腿伤痕刀刃方向相反。那么如果是本律师的当事人捅的致命一刀。那么右侧大腿那一刀也是他捅的吗?但是会见和笔录反映。马某只捅了一刀。而另一个被告捅几刀没有记录。看来这个问题必须留在庭审发问来解决。
庭审中。马某明确自己只捅了一刀。捅在什么位置不记得了。当时天黑,瞬间发生的事情记不清楚了。于是本律师问了另一位被告。另一位被告说捅了两刀。当时的身位正对被害人。被害人身高才1.60米。本律师接着问。‘你捅两刀的间隔时间有多长?’这位被告立即回答很短。大概两秒钟。本律师立即意识到。致命这一刀不是当事人马某所为。理由就是被害人身上的三刀。有两刀刀刃方向一致。应当是同一人所为。因为另一被告说了,很短时间内连捅两下。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改变刀刃方向。从位置看,被害人身材矮小。激烈的对抗中。在被害人正面的被告是完全可能捅中被害人左侧和右侧的。加上被害人身体在当时肯定有运动。于是出现左右两侧被同一人刺中完全可能。而当事人马某只捅了一次。这一次在被害人腿上也是完全可能的,因为当时马某是追的过程中捅的。而另一被告是追上后捅的。由此,当时人马某的一刀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一刀。当事人马某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有所区别。判决认定了辩护人分析的事实。在量刑上,当事人马某最轻。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