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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映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成功的上诉案例,为被告人减轻了刑罚
来源:何佳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量:1540

某某某,运输毒品6700克,原判决死刑,通过我一直对案件的了解及对当事人被抓获后的表现,我始终认为,当事人的罪行不至于此,就免费为当事人打二审。经过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胡某,并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为了寻找对被告人某某某有利的证据,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并对本案的所有证据进行了逐一细致的推敲。此外,还积极与承办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沟通观点,跟进本案。针对于某某某及时、如实检举、揭发同案犯就在前面的重大犯罪事实,我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专门的意见书,并和承办法官交换了意见,最终观点获得法官采纳,此证据在二审中作为量刑证据予以考虑。通过充分准备,我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详尽的上诉状及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某某某依法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减轻改判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经过努力,二审改判某某某无期徒刑。


附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日,湖北省XX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某某某处。

上诉人因运输毒品一案,不服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12192012)普中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撤销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普中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并依法从轻、减轻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未考虑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上诉人某某某构成重大立功。侦查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证明被抓获后,上诉人某某某及时如实检举、揭发同案犯就在前面的重大犯罪事实,侦查机关根据上诉人某某某的检举和揭发及时把同案犯抓捕归案,构成重大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上诉人某某某的行为应属于重大立功。本案一审判决对此情节未认定。

二、本案系犯罪未遂。本案上诉人某某某受雇于许XX,在运输毒品尚没有完成交付的过程中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全部缴获运输的毒品,毒品并没有流向社会,也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没有实现运输毒品的目的,应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八款第2项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

本案上诉人某某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一审判决对此情节未认定。

三、本案上诉人某某某自公安机关抓获后开始,自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的动机、过程、目的均如实向公安机关以及一审法庭做了详尽的供述。

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一审判决对此情节未认定。

四、本案上诉人在庭审时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予以认可,庭审中以及最后陈述时均认罪伏法,愿意承担法律的惩罚,属于当庭认罪,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本案上诉人应属于当庭认罪,而一审判决未认定此情节。

五、案发前上诉人系农民,上诉人某某某受许XX的指使参与运输毒品,没有谈到也没有得到分文的报酬,并不是毒品的实际所有人或买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128法(200834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本案上诉人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而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基于以上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未认定以上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上诉人认为一审量刑畸重,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作出减轻、从轻处罚的判决!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附:上诉状副本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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