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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房款45000元

作者:利晓珍  更新时间 : 2013-09-03  浏览量:390

追讨房款45000

案情:

叶某为从化市江埔街某房产的所有权人。经中介介绍,叶某与徐某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叶某以69万元出售房产。合同还对房产的交付时间,楼款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叶某依约履行了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等合同义务,但徐某仍拖欠叶某45000元房款。2013年1月16日,徐某向叶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13年2月10日前归还。但至约定期限届满,徐某仍未能清偿。

律师分析: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叶某委托利晓珍律师代理诉讼。利晓珍律师认为叶某、徐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签订后,叶某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徐某也应依约及时足额支付房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徐某依法应承担支付拖欠的房款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努力,双方达成诉前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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