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追偿货款40000元
作者:利晓珍 更新时间 : 2013-09-03 浏览量:390
代理追偿货款40000元
案情:
某农药厂与邝某素有业务来往。后因资金周转不足,邝某拖欠某农药厂货款40000元。后邝某立下欠条承诺于2013年1月31日前归还。但到期后,经某农药厂多次催要,邝某均以货物农药属法律严禁销售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已被农户退货,欠条无效为由,拒绝清偿。为此,某农药厂诉至法院追偿。
律师分析: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农药厂委托利晓珍律师代理诉讼。利晓珍律师认为邝某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应采信。
法院判决书:
邝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40000元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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