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孟杰律师亲办案例
谢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判决缓刑)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1
浏览量:626

2013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一车辆在佛山市大沥镇高速路口停车场处卸载货物,卸完全部货物后,谢某启动车辆倒车准备退出停车场。由于现场没有灯光,导致车辆在倒退时将当时正在关闭车门的梁某轧死。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本案予以刑事立案,认为被告人谢某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开庭审理。本律师作为谢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并提出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谢某有多处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恳请审判长予以充分考虑,依法对被告谢某予以减轻处罚。

1、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一直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事后在每次讯问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谢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谢某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过失程度较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该事故的发生确实属于被告人的意料之外,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以下情节并酌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在驾驶资格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谢某持有A2型的驾驶证,依法有资格驾驶牵引车和大型货车。而且,被告人是一个具有15年以上驾龄的司机,在操作上出现重大失误的可能性较小。

其次,据被告人供述,为避免发生事故,被告人在倒车时,已经开启着车前大灯,且按了喇叭,提醒在场的人员注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第三,案发现场的周围环境客观上使被告人难以预见事故的发生。据现场相关人员和被告人陈述,案发现场当时没有灯光,周围一片漆黑,被告人从车上通过肉眼根本无法判断背后的情况。而且,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是大车,被害人的车辆是小车,两车距离较近,被告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会出现在两车之间。因此,上述环境因素的结合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依法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和罪责。

第四,据被告人供述,事故发生后,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他第一时间呼叫在场的其他人员拨打120,并组织在场人员对被告人进行相应的抢救,已尽到了一定程度的救助义务。

3、被害人梁才活自身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恳请贵院依法相应减轻对被告人谢某的处罚。

据了解,被害人梁才活的过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案发时为夜晚,但被害人将车辆启动后并未按规定开启车前大灯,且在得知车门未关好下车关门时没有开启黄色危险警告灯,被害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使用和行驶的规定;其次,被告人倒车时已开启车前大灯(即使没开车灯,按常理倒车时车尾灯应自动点亮)并按喇叭,被害人两车车尾之间关闭车门时,应当知道或者看到危险情况的出现,但是被害人却没有及时察觉并及时采取自救措施,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被害人对本事故的发生自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适当相应减轻被告人谢某的法律责任。

4、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在被告人家属的不懈努力下,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于2013123日签订《赔偿协议书》,对这次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已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供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5000元。被害人家属亦当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谢某驾驶的车辆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抚慰他们心灵上造成的伤害。

5、被告人谢某无前科,此前一直行为端正、遵纪守法,没有从事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请贵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谢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真心悔改,应不会再危害社会,鉴于本案的如下几种特殊情况,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1、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对此事故的发生仅仅出于一般的疏忽大意,且过失程度较小,犯罪情节比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谢某积极坦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保证以后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会再做违法犯罪之事,因此对其判处缓刑应不对社会造成危害。

3、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多次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歉意,且已经尽自己所能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被害人家属也最大限度地得到了经济赔偿,并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让被告人早日出来为社会做贡献、为长辈尽孝心、为家人尽责任。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收到判决书后,被告人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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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梁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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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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