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塌陷谁担责
案情:2005年11月,张某购买了北京市某小区1层511号房屋,并于当日与物业公司鉴定了《物业管理协议》。
2011年8月,张某发现小区公共地下水管漏水,多次通知物业维修后,物业工作人员从水暖沟中抽出大量漏水。由于积漏水原因,造成张某房屋的客厅、卧室发生了坍塌。张某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将二者告上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庭审:物业公司答辩:因地下水管破裂漏水,导致房屋塌陷,是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尽到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开发商答辩:张某起诉主体有误,其与张某仅是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不应作为被告;造成漏水事故是物业维护和管理不当造成的;工程已过质保期;原告的损失可以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而这笔费用是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综上所述,开发商不应担责。
审判: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律师解析:本案有两个焦点
一、张某索赔损失的计算依据
张某索要的搬家和房租费用有计算依据,没有较大争议而房屋修复损失争议较大,最终只能依据司法鉴定确定数额。本案连续做了两个鉴定:一是委托工程研究院对地面塌陷出具了维修方案,再委托工程监理公司根据维修方案鉴定出维修造价,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少见的。
二、物业和开发商谁承担责任
本案中,由于地埋管破裂已超出房屋正常使用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损坏情形,应属房屋质量瑕疵,所以应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