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兆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规章制度如此规定是否合理?
来源:张德兆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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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1一家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规定,职工在车间内吸烟,一经发现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一家在写字楼里办公的商贸公司也规定,员工在公司办公室内吸烟,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案列2 一家生产型企业规定,工厂流水线上的职工迟到两次,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家普通公司也规定,员工迟到两次,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关于“合理”的标准,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用人单位各行各业千差万别,同样的规章制度,放在不同的企业,其效力和适用结果很可能大相径庭。比如案列1,对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员工在车间内吸烟是极其危险的,因此,在规章制度中将吸烟作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很合理的;但是对于一般公司而言,吸烟行为就是一般的违纪行为,若企业将该行为作为解除条件,就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

再如案列2,对于生产企业,流水线上的一个员工迟到可能会造成停产,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解除合同也不为过。但是对于普通公司而言,尤其实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面对十分糟糕的交通状况,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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