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公司因为业务需要通过某知名招聘网站,发布了招聘销售经理的招聘广告,大致要求如下:1、本科了以上学历;2、英语水平良好,CET4级以上水平;3、三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李某看见了该则招聘广告后向H公司投递了自己的简历。而后,经过面试,李某与H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两个月,但是,在试用期临近一周届满的时候,H公司通知李某由于其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属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做出辞退决定,李某认为自己工作努力,对公司的辞退决定不服,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
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H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最主要的考核指标当然是销售业绩,李某入职一个多月来,;既未给公司带来订单也未介绍新的客户给公司,完全不是一个称职销售人员的表现,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
李某者认为,对销售人员有业绩考核是正常的,他的业绩确实不大理想,但是招聘的时候没有明确业绩必须达到多少,招聘广告上也没有具体要求。入职后,公司也没有向其公示过岗位说明书及任何有关业绩考核的标准和文件,因此,公司无权以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员工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的招聘广告中未将业绩考核合格作为明确的录用条件,另一方面,公司也未能提供包括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记录的规章制度,因此,仲裁委员裁决,公司以李某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制度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