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文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来源:刘俊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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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不明确利息没了

如何做到“该借的还得借,该帮的还得帮,该还的还得还”?某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告诉大家如何防范“打借条”的风险。

张先生和李先生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很好,两人在多年的交往中也经常有经济往来,但双方都“好朋友明算账”,每一笔借款都留下了借条。

几年前,张先生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多次向李先生借款,总数达到15万元。“因为一直是朋友,我也相信张先生在具备经济能力时会主动归还借款,所以只是多次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提醒其还款,可张先生虽然屡次口头答应,却一直没有归还。”李先生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归还15万元借款和利息。

张先生则表示,双方确实有经济往来,“可我也曾经还过钱,只是李先生没有出具收条。”

双方书写的借条上,均只提到“今借到李先生人民币共计xx元,至有归还能力之时归还,并给付相应利息”,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那么,双方该如何计算利息?

刘俊文律师意见:

双方虽然在借条上载明了“给付相应利息”,但对利息计算方式等未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张先生归还李先生借款本金15万元。

如何约定利息?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另外,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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