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海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胡明海律师代理赔偿20余万元
来源:胡明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16
浏览量:885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大竹民初字第588号 原告:伍世容,女,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大竹县城北乡双马村九组60号,身份证号:51302919640306220X。 委托代理人胡明海,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洪建,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大竹县竹阳镇县大麻家属院,系川S35990轿车车主、驾驶人。身份证号:513029700309273。 委托代理人:杨清友,男,194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大竹县柏林镇柏荣街280号。 被告:大竹县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斌,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 负责人:娄斌,系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雄辉,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伍世容与被告陈洪建、大竹县汽车运输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文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胡明海、被告陈洪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大竹县汽车运输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陈洪建驾驶川S35990轿车从竹阳镇至城西方向,当车行至国道318线2019km+50m处,将横过道路的原告撞伤,经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洪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要求被告陈洪建赔偿医疗费8488.11元、误工费9780元、护理费7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5元、残疾赔偿金44392元、后续治疗费193632.5元、精神抚慰金6000.00元、鉴定费1000.00元 交通费1100元,合计279410.11元,被告大竹县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赔偿。 被告陈洪建辩称,原告起诉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请求过高,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不应纳入解决,双方的责任比例应当确定为四六开,被告垫支的医疗等费用193516.07元请求纳入本案一并解决。 被告大竹县汽车运输公司辩称,原告是农村户口,相关费用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并且应按2007年的标准计算,对后续治疗费用意见与被告陈洪建一致。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辩称第三人有权对原告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查,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过高,原告是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且其鉴定结论明显违规,不应采信,原告对事故应当承担4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8日18时35分,被告陈洪建驾驶川S35990轿车从竹阳镇至城西方向,当车行至国道318线2019km+50m处,将横过道路的原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当天经大竹县人民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脑挫伤,头面部软组织擦伤,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2008年3月1日出院,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后原告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2008年5月14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为:1、出院抗凝、营养神经、改善等治疗;2、给病人的建议,终身服用抗凝药治疗,院外加强营养,防止头部外伤。原告陆续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用药。原告在大竹县人民医院治疗医药费9652.60元,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医疗费184462.70元,合计194115.30元,其中原告支付8486.11元,被告陈洪建支付185629.19元。 2008年3月4日,经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竹公交认字(2008)第02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洪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伍世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8年12月9日,原告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9级伤残。2009年1月20日,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达金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0094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伍世容外伤性双侧颈动脉窦瘘及外伤性左侧硬脑膜动静瘘,介入封诸术后需终身服用拜阿司匹灵片200mg日,波立维片75 mg日,(联合使用);以70岁为服用年限,所计算出总需用药量共计费用为本鉴定意见中后续治疗费用。 审理中,第三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医疗费进行了审核,剔除了医疗费43179.25元不予赔偿,并将拜阿司匹灵片和波立维片列入自费药品不予赔偿。原告对第三人的医药费审查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原告的医药费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达金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048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伍世容的医药费中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负但的费用合计41582.25元,并认定拜阿司匹灵片为甲类药品,波立维片为乙类药品。 另查明,川S35990车主是陈洪建,该车挂靠于大竹县汽车运输公司,在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特给条款等,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洪建驾驶轿车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伍世容撞伤,交警部门作出的陈洪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伍世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客观、恰当、应予采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伍世容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大竹县汽车运输公司应当对陈洪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赔偿原告伍世容交通事故的损失223528.08元,赔付被告陈洪建130617.8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8100元,原告伍世容承担1620元、被告陈洪建承担6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文斌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雷伟
以上内容由胡明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明海律师咨询。
胡明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20好评数3
  • 咨询解答快
通川区荷叶街130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明海
  • 执业律所: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7*********4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达州
  • 地  址:
    通川区荷叶街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