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树明律师亲办案例
广东高院判外国“老赖”支付货款
来源:熊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16
浏览量:580
基本案情: 广州国际鞋城高XX为XX(外国)广州代表处加工了几批鞋,双方沟通主要靠传真。向XX(外国)广州代表处送货,也是仅凭电话通知直接将货物送到指定仓库。在收货单上仅有仓库收货人的签名,没有收货单位的盖章。由于XX(外国)广州代表处收到货后,长期拒不支付货款,高XX决定将XX(外国)广州代表处告上法庭。由于案件有涉外因素,一审由广州中院审理。被告XX(外国)广州代表处对原告起诉不作任何答辩。开庭过程中也拒不承认传真件的真实性,拒不承认收货单上签名的人是其员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维护原告利益,代理律师采取多种法律措施收集证据,在XX(外国)广州代表处所在地派出所及其仓库所在地派出所的协助下,取得了相应的证据。二审期间,广东省高院也依法调查了相关证据。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宣判后,XX(外国)广州代表处仍拒不支付货款,原告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了其代表处的经营场所。XX(外国)广州代表处无法抵赖,只好将全部货款及违约赔偿支付给高XX。 案件评析: 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宣判后代理律师在公安派出所配合下收集了相关证据,尽管该证据材料形成于原审判决作出之后,但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新证据,应当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新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在重新认定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高XX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对该有理部分予以支持” 。 该案成为广州国际鞋城的中方老板向外国“老赖”追债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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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熊树明
  • 执业律所:
    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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