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男,32周岁,东北佳木斯人。21周岁时曾因入室抢劫致人重伤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经过数次减刑,终于在31周岁时刑满释放。
出狱后,和女朋友在塘沽生活,二人均吸毒。由于吸食毒品、租房、生活压力剧增,后以贩卖毒品为目的,数次从广州购买冰毒,以快递方式邮寄至天津,进行销售。最后一次购买962克被抓,从出狱至被公安机关抓获仅9个月时间。
一审法院判决:
A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二审律师提出观点:
1、对于A构成贩卖毒品罪提出异议;
2、提出一审法院所采纳的证实A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提出A有可能构成立功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二审法院判决:
1、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A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部分;
3、判处被告人A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