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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展位诈骗案,主犯立功被轻判
来源:熊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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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XX在广交会举行之前成立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广交会展位交易,由于广交会展位交易管理严格,被告人的公司没有得到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开展“地下”交易,直到以虚构展位诈取客户的展位费用达230余万元。广州市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察,成功地破获了案件。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姚XX在本案中的犯罪故意相对较轻。 被告人姚XX的犯罪故意并不是在设立公司之初就形成的,而是在公司经营状况很差的情况下,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形成的。在此之前,被告人姚XX还向客户实际交付了1个展位,在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的时候,还主动向客户退回订金将近20万元。即使在私分了客户的订金后,还主动向客户联系告知其不能得到展位,以减少客户的损失。 2、被告人姚XX在本案中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犯罪行为的危害,除非物质性的社会危害外,本案直接给客户造成的物质性危害后果就是客户的订金的具体损失。在本案中,被告人姚XX其直接负责的部门,实际向客户卖出的展位9-10个,他直接向客户收取的订金,相对本案骗取的230余万元订金只是很小的部分。由于被告人姚XX直接卖出的展位少因此相应私分到的客户订金少,只有30多万元,被告人姚XX归案后,还将私分的客户订金全部退赃,因而客户的实际损失就相对较小。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姚XX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 3、被告人姚XX有立功表现,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XX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能够及时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同案人员的情况。公安机关按照被告人姚XX的线索及时抓捕了其他的被告人,为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被告人及时得到法律的惩处创造了条件。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姚XX的行为应构成立功表现,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案件评析: 1、公诉机关采纳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将起诉意见书中列为第一被告变更为起诉书中列为第二被告。 2、法庭采纳了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量刑情节。 3、法院判决:被告人姚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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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熊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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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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