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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的是人民币还是日元?根据双方交易惯例客户诉求未获支持(转载)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7
浏览量:797

黄先生的父亲在黄先生的定期存款账户中存入10,000元,银行按规定为黄父办理了存款业务并出具了相应存款凭证。后黄父去银行取款时,被告知当日存款币种系日元,而非人民币。为此黄先生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确认该笔存款为人民币10,000元。虹口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黄先生于2008年10月5日在某银行开设了“一本通”定期存款账户。2008年11月23日,黄父至该银行柜台处要求向黄先生“一本通”定期账户内存款。柜台业务员接受委托后,在存款凭证“银行打印”一栏里打印了账号,显示币种“JPY”,金额“10,000”,起息日期“2008-11-23”,利率“0.010000%”等信息。黄父在“客户签名”一栏中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在该栏之上有“本人已确认银行打印记录正确无误”醒目粗体字加以提醒。存款后,银行在黄先生保管的存折上打印存款日期为“20081123”,到期日为“20091123”,币种为“JPY钞”,金额为“10,000”,利率为“0.010000%”内容。

    其后,黄先生陆续在定期账户内有存取款行为,唯有2008年11月23日存入的该笔存款以“JPY”表明币种,其余均以“RMB”表明币种。

    2011年1月15日,黄父至银行欲取出该笔存款时,银行告知存入的是日元而非人民币。黄父与银行交涉后,银行调取了存款凭证,上面记载币种为“JPY”即日元。黄父要求银行调取当日存款时银行的监控录像,却因录像超过保管时间而未能保存。为此,黄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8年11月23日存入黄先生“一本通”定期账户内的存款为人民币1万元。

    银行辩称,黄先生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黄先生诉讼请求。

    黄父述称,系争存款是其存入黄先生账户,同意黄先生的相关陈述和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在银行开设“一本通”定期账户后,其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银行对货币名称统一采用英文字母标识,黄先生作为合同方应对货币名称负有注意义务,在存款时应识别存款标识并加以确认。从双方交易惯例看,黄先生和黄父此前存入人民币时,银行以“RMB”字样在存款凭证和存折账户上标识,黄先生未有异议。在系争存款中,银行在存款凭证打印的货币标识为“JPY”,利率仅为“0.010000%”,作为认知能力较高的黄父应该能够加以识别和判断。黄先生称某银行违反规定,没有让客户自行填写存款内容,但存款凭证底部已提示“客户备注内容不作为凭证要素,所有记录以存款人签名确认的银行打印内容为准”,故黄先生无需自行填写,而应注意审核某银行打印信息是否正确。至于银行采用英文标识币种是否合规,根据行业规定为通用标准且符合国际惯例。黄父对银行打印信息签字确认后,应承担确认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银行提供的轧账记录反映,当日帐目平衡,不存在银行错收可能,故黄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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