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生律师亲办案例
运用诉讼技巧 在判决前为当事人追回货款
来源:朱永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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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朱永生律师 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我的当事人)与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签订了一份电缆买卖协议,约定:李某向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购买一批电缆,该笔电缆由李某再转卖给某煤矿,货物由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直接发送到某煤矿,李某从中间赚取13350元的利润差价。李某先付60000元预付款;李某负责追偿货款,某煤矿的货款全部打到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的账户上(约定的有些不公平)后,再支付给李某货款本金60000元和应得的利润。某煤矿以支票的形式向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支付货款后,被告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一直未向李某付款。随形成诉讼。 案件处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感觉到赢得这个案子应该问题不大,关键是如何使当事人拿到自己应得的货款和利润。通过律师调查发现,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是在济宁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并非独立的企业法人,隶属于上海A公司。但是现在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的负责人早已下落不明,营销部在济宁也没有了任何资产,基本上处于停业状态。很显然,起诉其在山东的营销部原告很难拿到钱。因此,必须将上海A公司列为被告,原告才有可能拿到钱。那是不是就不把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列为被告呢?答案是否定的,一定得把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列为被告。因为这涉及到一个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如果不把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列为被告,那么该案应该由上海法院管辖,这一点对原告肯定不利,这不仅会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还会给案件增加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于是我们决定将二者同时列为被告。在我们的意料之中,开庭前上海A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该由上海法院管辖。我们对该异议进行了反驳,法院最终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这里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对我们追回货款没有任何意义,但它可以作为一个我们当地法院享有管辖权的一个连接点)。 第一次开庭,被告上海A公司济宁营销部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被告上海A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A公司在看完我们的证据后,只同意支付原告本金,对于利息不同意支付。我们当时采取的策略是:我们先同被告谈本金问题,利润暂且不谈(不谈并不等于放弃利润,之所以这么做是考虑到要求法院再开一次庭,由于被告上海A公司离济宁太远,往返开庭成本也很高,而且耗费时间和精力,最重要的是法院最终支持该利润的可能性很大)。于是被告上海A公司庭后向原告支付了货款本金。庭后,通过和法官沟通,我们要求就原告的利润问题再开一次庭,法官最终同意了我们的观点,向被告上海A公司下达了开庭传票。在等待开庭的日子里,法官也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最终被告上海A公司同意给付百分之八十的利润。我们也见好就收。在被告把钱打到原告的账户后,原告就撤诉了。 案件处理结果 该案没有等到判决,没有经过执行,原告就拿到了大部分的款项,而且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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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永生
  • 执业律所: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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