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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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山东泗水的李某邀约王某、陈某上仙女山“烧野猪”(布网电击野猪)。三人一拍即合,将电瓶、升压器等设备抬到了李某的干爹田某家。田某家住仙女山上,听说他们要“烧野猪”,不仅没有表示反对,还协助三人将300多米长的裸露铁丝线布设在自家房屋附近的庄稼地里。当晚8时许接通电源后,4人倒头便睡,静候野猪“入网”。

次日凌晨,田某隐约听到屋外传来响动,以为有野猪落网,当即起床检查,却发现同伴王某倒在电线旁不断抽搐,赶紧回屋叫醒李某、陈某,对王某进行抢救。等救护车赶到时,王某已不幸身亡。经鉴定,王某系遭电击死亡。

近日,山东省泗水县县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分别判处李某、陈某、田某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过程中,另2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烧野猪”纯粹是为了好玩,应属构成非法狩猎罪。

对此,济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鲁绪昌律师解释称,被告人私设电网滥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他们明知高压电网的危险性,也知道周围200米范围就有六七户人家,却盲目相信“不会有事”,依旧架设电网,此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危害,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也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情况属于罪名竞合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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