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败诉二审改判。
来源:王巍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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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地的项目经理,向我的当事借款加盖项目部公章,后项目经理下落不明,向法院起诉,要求项目经理的挂靠单位支付欠款,一审法院认定,1、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工程不明确,2、项目经理无表见代理权限,3该工程的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经过挂靠公司。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代表我的当事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我认为,1、我的当事人是第三人,项目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2、项目经理使用公章,该公章是公司授权的,能够代理公司。3、该项目经理是在相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确系该工程的负责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的行为就系公司的行为。4、根据最高院关系处理经济过程中涉及刑事案件的相关文件,即使项目经理的相关行为为法,那么公司也要对项目经理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4、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被履行单位承担。经过二审辩论,最终二审依法改审,维护我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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