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龙律师亲办案例
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主张增加抚养费
来源:赵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5
浏览量:686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a、杨b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a、杨b的母亲代*花、父亲杨*治于1993114日结婚,分别于199521日、2000618日生育杨a、杨b20041028日,代*花、杨*治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代*花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杨a、杨b由代*花抚养,双方自愿离婚,其他互无争执。曹县人民法院作出 ( 2004)曹民一初字第1726号民事调解书,代*花和杨*治调解离婚。2009427日,杨a、杨b以杨*治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请求依法判令杨*治支付其抚养费41 800元。

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a、杨b的父母离婚时虽未处理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但不影响其二人享有必要时要求父亲杨*治支付超出原协议内容的抚养费的权利,对其主张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杨*治为农民,其负担的抚养费应以2008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为标准,按其年收入的50%支付杨a、杨b抚养费至杨a年满十八周岁,在杨a年满十八周岁后,按其年收入的25%支付杨b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共计19038元(5641元×50% x4 +5641元×25%×5.5)。对杨a、杨b诉讼请求中超出法定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

曹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杨*治支付原告杨a、杨b抚养费19038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a、杨b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期限问题。代*花与杨*治于2004年经曹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时,在调解协议中仅约定由代*花抚养子女,对于抚养费如何负担未进行约定,之后亦未另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虽然代*花、杨*治未就子女抚养费的负担达成协议,杨a、杨b在必要时仍有权向杨*治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但杨a、杨b在父母离婚之时至2009427日提起诉讼这一期间的抚养费已实际发生,过往的抚养费无从增加,并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亦未赋予其追索的权利。故原审判决从主张权利之时起算抚养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杨*治系农民,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居三、子女抚养及抚育费I91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应负担抚育费的数额,原判决以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008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为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关于比例问题,原判决判令杨*治在杨a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以年收入的50010支付杨a、杨b的抚育费;在杨a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杨b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以年收入的25%支付杨b的抚育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杨b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杨a、杨b的再审申请。


以上内容由赵云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云龙律师咨询。
赵云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36好评数17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长江路山海天泰10楼103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云龙
  • 执业律所: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7*********2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菏泽
  • 地  址:
    长江路山海天泰10楼103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