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律师亲办案例
男女同居期间的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刘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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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李和小王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后来他们在附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10万元储蓄支付首付贷款买房。小王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分公司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小李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谁知小王在出差期间结识了分公司的同事小吴,一见钟情。为了和小吴在一起,小王申请调入分公司,并决定和小李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到某地另筑爱巢。 小王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小李的同意。无奈之下,小王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小李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肯愿意代为出售。无奈之下小王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小李的名字,而且小王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小李一人所有。 恋人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小李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由于当时签署购房合同书时是由小李一人操办,且王刚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钱物是共同支配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最后房产的所有权只能归小李所有,小王无权转售房产。 目前事务所接受的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咨询特别多。但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另一方所有房子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地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房产纠纷。 此外,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根据法官自由量裁权,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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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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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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