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婚内债务并非必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量:560

刘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4月登记离婚。2008年9月,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于2009年3月释放。2009年3月18日,刘某向其姐姐出具了欠条一张,认可自己在被羁押期限向姐姐借款4万元用于缴纳罚金、聘请律师等。2013年1月,刘某的姐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杨某共同偿还借款4万元。审理中,刘某对借款事实及欠条均予以认可,同意与杨某共同偿还借款。杨某称对借款从不知情,并称该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偿还借款。

争议焦点

1、刘某向其姐姐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该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在债务,且该债务对于杨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案中,刘某向其姐姐出具的是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欠条,该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的次日即2009年3月19日起算。审理中,由于刘某的姐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杨某进行过催收,故该债务对杨某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2、尽管该债务形成于刘某、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夫妻共同债务应系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本案中,该债务的产生系由于刘某的违法行为所致,并非用于刘某和杨某的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不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刘某对该借款40000元予以认可,刘某与其姐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由于该债务并非刘某、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且对杨某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该借款应由刘某个人偿还。

来源: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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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宇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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