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锋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小腿截肢获赔85万余元
来源:李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2
浏览量:1738


交通事故小腿截肢获赔85万余元



——以一起截肢索赔案例对破解假肢费用索赔难的实证研究



交通事故索赔律师 李建锋
























安装假肢的顽强拼搏在奥运战场的刀锋战士



交通事故、触电击伤和工伤等造成截肢者,特别是致残儿童截肢者,安装更换假肢费用往往是损害赔偿时各方争议的重点。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对假肢的赔偿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民政部门规定的赔偿标准过于偏低,而各类(公办、私营、合资、外企)假肢厂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所出具的假肢安装费用证明金额相对较高,使实践中假肢赔偿费用相差悬殊,容易造成受害方和肇事方都很难满意而不断上诉。假肢费用已成损害赔偿案件的难点,如何更好地处理民事诉讼中有关肇事致残的假肢赔偿费用问题,确实需要一定的实务经验和理论水平。



今天,交通事故索赔律师李建锋就以实际经办的两个案例,以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站在公平的角度,来研究如何从截肢患者的实际需要和当前国内现有的假肢安装水平出发,采取合理的途径公平、公正地确定患者安装假肢的品种、价格以及假肢的更换年限等要素,为准确确定假肢索赔的标准、路径而做一些实证研究。



【知识小贴士】截肢



截肢分为小截肢和大截肢。根据截肢定义:小截肢是在清除感染和坏死组织的同时,指通过对部分血管重建或肢体矫正,进行开放性的局部截肢,有限地切除部分组织。大截肢是是因无法通过血管重建、药物控制或小截肢来减轻严重疾病状态。大截肢分为低位截肢和高位截肢,低位截肢一般从膝下10公分处截肢,而高位截肢则需要从大腿根部截肢。根据研究院的临床报告,高位截肢后患者在两年内的死亡率高越过50%5 年内死亡率越过80%



交通事故索赔律师李建锋,经办数起案例中,有两例案例小腿截肢(低位截肢)。面临截肢后,安装假肢的问题。





第一例:【基本情况】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李建锋律师



被告:崔某某



被告:安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



一审法院: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12)陕民初字第137



2011919日,被告崔某某驾驶的豫E1XX86号福田牌重型仓棚式货车,行驶至310国道观音堂段车壕半坡处与同方向原告王某某驾驶的晋L7XX00号解放牌重型仓棚式货车追尾碰撞后又与鲍某某驾驶的陕E8XX08号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崔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导致原告王某某左下肢小腿中段截肢,鉴定为6级伤残,需要安装假肢。住院治疗后,王某某在某某假肢矫形器公司安装了小腿假肢,价格为29800元。假肢公司出具安装证明,所安装的假肢为普及型,建议3年更换一次,每年的保养和维护费为假肢款的5%



【代理诉讼】



被告崔某某等在事故发生后未支付原告任何赔偿。原告王某某只能向法院起诉。在咨询多名律师之后,尤其是在假肢高额索赔问题上,得不到一个可行的方案,原告辗转找到李建锋律师,李建锋律师拿出自己经办的数个假肢索赔的成功案例的判决书,尤其是作为假肢索赔的相关证据,使原告看到了希望和信心,遂决定委托李建锋律师,全权代理向肇事方及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索赔。



原告委托李建锋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



【假肢索赔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案】



针对假肢索赔,李建锋律师根据该证明,确定的假肢索赔数额为479400元。



诉讼中,被告提出假肢索赔费用过高。



后经法院委托假肢鉴定机构鉴定,确定的标准为:安装国内普通型小腿假肢价格为16500元,建议更换年限为4年,假肢使用寿命期内每年维护费用为安装费用的2%。每次更换需往返两次,住宿十天,陪护一人,假肢赔偿年限参看其所在省人均寿命。



调整后,假肢相关费用为389450元。比原来的少了89950元。



随后法院确认的假肢费用与鉴定后的费用基本一直,全案的赔偿费用包含假肢费用支持了857846.25元。



【其他问题的诉讼方案】



1、保险保障力度,肇事车辆投保为62.2万元。



经李建锋律师核实调查,被告崔某某驾驶的E1xx86号福田牌重型仓棚式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某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为其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12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保险时间2011327日起至2012326日止。



肇事车辆投保为62.2万元,为原告的索赔提供了重要的可供执行的保障,也是促使原告下定决心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重要因素。



2、肇事车辆属于挂靠经营,被挂靠公司应予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起诉时,要把挂靠公司一并作为被告。



这是原告做出起诉决定的另一个因素。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做出了(2012)陕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70000元;被告崔某某和被告河南省某交通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67846.25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合计赔偿为857846.25元。



此案得到顺利解决,再一次在假肢索赔方面积累了很重要的实务经验和数据。



以上内容由李建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建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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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建锋
  • 执业律所:
    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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