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石***于1991年5月28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育一子,婚后起初夫妻二人感情较好,后夫妻二人共同努力打拼,家里盖起了楼房,各种家用电器一应俱全,还购置了四轮拖拉机等大型农具,家里的经济条件也比较优越,手里还结余十多万闲钱。丰衣足食之后的江***一改勤劳节俭的习惯,交上些酒肉朋友,从2003年起江***又染上赌博恶习,他家人亲友的劝说当成了耳旁风,深陷赌场不能自拔,2005年因为赌博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久又涉足赌场把家里的十多万积蓄输光后又将四轮拖拉机输掉,仍不引以为戒,仍是继续赌博,因此家庭欠下巨额赌债(大概有40万元)。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后,屡教不改,以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多次发生打仗事件,也报警过很多次,而江***也索性常居赌场日夜不归,石***忍无可忍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江***离婚,并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一幢二层小楼)。
庭审中被告提出还有40万元的共同债务,经查江***所欠债务并非家庭生产、生活所用,系赌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鉴于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法庭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破裂,日前,经法庭调解与被告离婚,房产归石***所有,石***补偿江***6万元用于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