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 *公司与*源、*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 沈润明律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源公司通过口头协议,对双方购销硝酸锌产品的单价、规格、数量等有关合同事项进行了约定,后补签《销售合同》一份,其中,具体约定交货期限与数量由双方协商。原告采用送货单形式委托承运人承运,先后五次向被告一送货105吨,合计货款XX万元,被告一分三次支付部分货款,被告一与原告对账时为扣除应由原告承担的运输费用,被告二再次与原告对账扣除运输费用后,被告一实欠原告货款13万余元。被告二承诺于2012年11月底之前付款10万元,余款3万余元于2012年12月底之前全部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追讨时,被告称双方原本属于代销合同关系,因被告一受骗补签合同,即使欠款属实,也要等被告慢慢赚到钱后,再行支付,导致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原告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仅冻结到两被告账户合计不到3千元存款。
本案原告承办律师: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沈润明律师。
本案代理经过与案件结果:
原告代理人沈润明律师主要围绕以下要点展开辩论: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及原告与两被告的对账单等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是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被告二再次与原告对账后,明确承诺债务数额,以及债务的履行期限,被告二的行为系债务加入,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两被告应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二有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现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债权损失,原告保留依法追究抽被告二注册资金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在限期内支付原告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本案的关键问题: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担的债务进行确认,并承诺偿还债务的履行期限,其行为系债务的加入,被告二进行债务加入后,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