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共涉及四名被告人韦某、熊某、覃某、于某。起诉书中指认韦某在津贩卖毒品,覃某将毒品自柳州运输至廊坊,熊某自天津出发去廊坊接应覃某并共同将毒品运输回天津。本案涉案毒品达到巨大的标准,被告人熊某为毒品犯罪累犯,如按照起诉书指控,熊某可能至少被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可能罪及死刑。
辩护思路:
结合起诉书对熊某运输毒品的指控,其主要参与的运输毒品为自廊坊接应覃某的过程。因此,我详细查询了自柳州至廊坊的火车车次,查询到全部直达廊坊、经北京等地转车到达廊坊的车次,发现存在较大疑点:首先:根本没有直达车!!其次,中转只能北京西站!
庭审过程中,以此为突破口,详细询问被告人覃某路途情况,是经中转还是直达,及中转情况。如此重大事件,被告人覃某竟然回答直达廊坊。为此,辩护人提交了列车时刻表作为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对被告人熊某做了无罪辩护。
审理结果:
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对于廊坊接应过程的辩护,结合其他证据认为其参与了在天津藏匿毒品的过程。在其为毒品累犯的情况下,仅判决十五年有期徒刑(运输毒品罪的起点刑期),而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均被判死缓。